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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7-04-06 点击量:20
据媒体报道,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已经宣判——三星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,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。
据悉,这是华为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。
除了三星公司,华为还将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、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、福建省某电讯公司、泉州某电器公司等相关制造、销售企业一并送上了法庭。
华为起诉称,2010年年初,华为就“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”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,2011年6月5日获批,专利号ZL201010104157.0,其中包括16项权利要求,有8项被三星侵犯。
华为在国内市场上购买了Galaxy S7(G9300)、Galaxy S7 Edge(G9350)、Galaxy J5(J5008)等三星手机,经过分析认为,三星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201010104157.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。
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,华为认为五家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涉嫌侵权,包括手机和平板。
华为认为,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未经许可,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、使用、销售、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;三星投资公司、电讯公司、电器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、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,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。
为此,华为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要求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连带赔偿8000万元,此外还要求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资公司连带承担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。
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资公司均回应称华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、不成立,自己没有构成侵权。
泉州中院经过审理后一审判决,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;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;惠州三星、天津三星、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,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。